您的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广东省轻工业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轻工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UANGDONGLIGHTINDUSTRIALCOUNCIL。缩写:GDLI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联合会是由广东省轻工业及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轻工企事业及相关行业,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单位的桥梁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轻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朱紫后街1号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二)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本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做好轻工行业工程技术职称申请、评审、上报,协助做好企业科技成果申报、鉴定、验收工作,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名牌和著名商标等推荐工作;

(三)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支持,在经营上谋市场,在技术进步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会员企业有关业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五)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六)开展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展销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编辑行业刊物,开展网络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活动、接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2000元/年;

(六)监事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联合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联合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联合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联合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联合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联合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联合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办事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办事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提名分支机构分会会长,任命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聘任制是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联合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联合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联合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联合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联合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合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