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通知公布了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包含了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
其中,与化妆品行业相关的标准变化如下:
国家标准12项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原归口单位 | 整合精简责任单位 | 整合精简结论 |
GB 17149.1-1997 |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17149.2-1997 |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17149.3-1997 |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17149.4-1997 |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17149.5-1997 |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17149.6-1997 |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17149.7-1997 |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GB 7916-1987 | 化妆品卫生标准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修订 |
GB 7919-1987 |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修订 |
GB 27599-2011 |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整合(与GB 24567-2009,GB 24568-2009 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
GB 23350-2009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修订 |
GB 5296.3-2008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修订 |
行业标准4项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原归口单位 | 整合精简责任单位 | 整合精简结论 |
QB 1643-1998 | 发用摩丝 | 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QB 1644-1998 | 定型发胶 | 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NB/SH0007-2015 | 化妆品级白油 |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国家能源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SH 0008-1990 | 化妆用凡士林 |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国家能源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
国家标准计划14项
计划号 | 计划名称 | 制修订类别 | 原归口单位 | 整合精简责任单位 | 整合精简结论 |
20065812-Q-361 |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65813-Q-361 |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65814-Q-361 |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65815-Q-361 |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65816-Q-361 |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65817-Q-361 |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65818-Q-361 |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修订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
20079865-Q-361 | 化妆品唇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制定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继续执行 |
20079867-Q-361 |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制定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继续执行 |
20079869-Q-361 | 化妆品菌落总数限值 | 制定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继续执行 |
20079871-Q-361 | 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评价方法 | 制定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继续执行 |
20079872-Q-361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制定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继续执行 |
20079875-Q-361 | 化妆品中警示用语规范 | 制定 | 卫生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继续执行 |
20140186-Q-469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 修订 |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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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与化妆品相关的整合精简工作主要由国家食药总局及工信部负责。除GB5296.3《化妆品通用标签》等少数标准继续保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位以外,其余多项标准都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标委通知要求,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将由原发布主体或整合精简责任部门发布公告调整标准属性,今后将不再具有强制效力。
结论为整合和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标委提出制修订项目,并负责后续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